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杨凡 郑育婷 近年来,不少消费者基于“价格低”“购买方便”等因素选择购置抵押车。然而,抵押车价格虽低,却存在诸多购买风险。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纠纷。
25万元购置豪华抵押车 两年后被抵押权人拖走陈某拟购买小型豪华轿车一辆。经向某二手车行咨询,其了解到该车行中在售的同型号抵押车,相比于可过户的二手车售价更低、车况更新。
陈某十分心动,决定购买该车,遂与二手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交接确认书》,约定:债权项下的质押物车辆型号XX,车牌号XX,所有人章某某,自本协议签订、某二手车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归陈某所有,就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亦属于陈某。签约后,二手车行将案涉车辆交付陈某,陈某亦向车行支付购车款项25万元。
使用两年后,陈某发现案涉车辆“被盗”,随即报警。后公安出具《报警/求助回执》,载明:经核实该车未被盗,系因车辆所有人未能还清车辆分期贷款,导致该车被抵押权人某金融公司拉走。
因已时隔两年,原二手车行已注销,陈某遂将原车行股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并退还购车款25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购车款13万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规避国家规定 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凡认为,目前二手车市场中抵押车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消费者因价格低廉等原因,选择购买该类车辆。购买抵押车后虽可正常行车、审车,但不能过户,且暗藏风险。后续用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类似本案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导致纠纷发生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与二手车行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质押车辆,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故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因案涉车辆现已被案外人拉走,鉴于陈某使用案涉车辆时间约2年多,结合车辆购入价格、租车平台上同类型车辆年租金额等,法院酌定陈某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费用为12万元,抵扣后二手车行应向陈某返还13万元。
李某作为原二手车行股东,在明知车行买卖抵押车可能存在案涉债务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偿案涉债务,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低价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存在风险,可能造成“车财两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辆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选择正规平台交易,了解真实车辆来源、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情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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