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五件业务规则发布。
严把上市审核入口关
北交所发布的5件业务规则是落实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的重要安排,覆盖公开发行并上市、退市、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简称“两委”)、重大资产重组、分红等制度。
在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方面,进一步严把上市审核入口关。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简称《公发审核规则》)进一步完善北交所定位相关规定,优化审核程序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例如,《公发审核规则》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发行人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要求保荐机构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防范财务造假。中介机构及相关主体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妨碍检查等行为的,可以采取3年内不接受申报文件的措施。
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简称《两委管理细则》)进一步加强“两委”管理。进一步强化“两委”审议把关责任,优化审议流程,加强交易所对“两委”委员的管理监督。比如,新增规定上市后发行人被发现存在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简称《上市规则》),落实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要求,对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
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财务类指标全部交叉适用,即公司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触及相关财务类指标任一情形的,将被强制退市。在新老规则衔接方面,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上市规则》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三项退市情形。在新老规则衔接方面,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上市规则》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
抓好配套规则制定修订
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简称《重组审核规则》)修改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安排,如明确发股购买资产或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以及定向发行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的相关要求。此外,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简称《权益分派指引》)进一步调整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包括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明确中期分红基准,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力度,增加投资者回报。
北交所表示,上述规则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而制定。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其中,涉及规则完善细化的合理意见已吸收采纳,部分意见考虑现阶段市场条件等因素暂未采纳,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对照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加紧研究评估细化落实措施,抓好配套规则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持续推进市场高质量发展。